锦州市民办教育协会党委工作制度
一、学习培训制度
1.学习培训内容:以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
2.学习培训的方式方法:采取民办教育协会党委集中培训、支部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学习培训的要求:每名党员必须参加支部集中组织的“三会一课”等学习,认真完成支部下达的各项学习任务。
二、党组织活动制度
1.活动目的:通过丰富多彩的党员活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在民办教育机构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活动原则:有利于党内生活,有利于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民办教育机构发展。
3.活动方式:以灵活、多样、小型、分散的活动为主,党委大型活动为辅的方式进行。
4.活动内容:紧紧围绕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寻找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的结合点,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渗透到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之中,灵活多样地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亲情关爱活动、庆祝联欢活动。
5.活动要求:一是各支部每季度要举行一次特色活动,增强支部的凝聚力;二是民办教育协会党委每年开展一次大型活动,丰富党员的文化生活。
三、考核奖惩制度
1.按照“五个好”要求,做好支部考评工作,每两年“七一”评选出一批先进党支部进行表彰。
2.对业绩优异的党务工作者给予适当的表彰,以最大限度调动基层党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主动创新工作方式,在民办教育机构党建领域中不断取得新的实践成果。
3.采取党员自评、群众测评、组织考评等“三级评估”方式加强党员目标考核。每两年“七一”表彰奖励一批优秀党员。同时,对不思进取、没有很好发挥作用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四、党费收缴规定
为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制定以下规定:
1.党费实行专人管理,各民办教育机构党支部将党费上交民办教育协会党委,由协会党委部统一上交市教育局党委。
2.党费每季度收缴一次,即每季度第三个月初自觉缴纳。
3.党费收缴应及时登记清楚,按规定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
4.新党员的党费从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为预备党员之月起交纳。
5.民办教育协会党委每年年底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党支部通报。
6.民办教育机构党员交纳党费,按组织关系迁转前所缴纳标准上缴。
五、发展党员制度
1.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党员条件,严格入党程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2.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3.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民办教育机构经营管理者、举办者和员工骨干上。凡在民办教育机构中连续工作3年以上,各方面表现优秀的人员,所在党支部在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还要函调(外调)征求其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公安机关的意见,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负责培养、考察、发展工作。
4.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在考察期间调动(辞退、解聘)工作时,所在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或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党组织。
5. 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四项制度”:集中培训制、公示制、无记名投票表决制、责任追究制。
6. 由市民办教育协会党委统一审批各民办教育机构党支部发展的党员。
六、党建工作联络员工作职责
民办教育机构党建工作联络员一般由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组织观念强,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经营管理知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并由市民办教育协会党委选派。
1.组织派驻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教育和组织发展工作。
3.做好建立党组织工作,指导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4.及时了解掌握派驻单位的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七、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制度
1.凡在民办教育机构中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都应及时把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在机构党组织;
2.在民办教育机构中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6 个月以内的,应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因特殊原因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持党员证明信参加党组织活动;
3.各民办教育机构党支部要加强对机构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督促检查,主动和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做好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4.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程序:
(1)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程序:
各支部党员因故将组织关系转出所在党支部,由党员所在党支部向市民办教育协会党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再由市民办教育协会党委向市教育局党委工作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程序:
党员持组织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组织部门开具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市教育局党委工作部换信,再持市教育局党委工作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市民办教育协会党委办理有关接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