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4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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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民办学校2011年度检查通知

2011-11-04 09:59 未知admin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社管局),各民办教育机构: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我市将开展2011年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年度检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及受检范围
  (一)年检时间:3月28日~4月15日进行实地检查。各县(市)区年检时间自行安排,但要求在上半年结束。
  (二)受检范围:凡经市教育局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均为受检单位。

   二、检查内容
  以锦州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锦州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评估的通知》(锦教办[2008]179号)“锦州市民办教育评估标准”和“锦州市民办教育评估暂行标准”为主要检查内容(附件在民办教育网下载)。侧重检查:办学机构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实际办学地点是否与办学许可证一致,办学牌匾悬挂、招生简章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安全卫生措施等情况。
 

  三、年检的方法及要求
  (一)创新年检方法:
  为发挥民办教育协会党组织作用,提高年检效率,增进各支部、各办学机构之间的互相学习与交流,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本次采取以支部为单位互检和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方法如下:
  1.学历教育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处室联合进行检查。
   2.自考助学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招生考试办公室联合进行检查。
  3.行业支部、临时支部及指定办学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检查。
  4.以支部为单位进行互检的办学机构,由各办学机构举办者或负责人组成检查组,支部书记任组长,支部书记所在办学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
  (二)具体要求:
  1.各支部要对本次检查予以高度重视;各受检办学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利用本次互检机会,取长补短,提高自身办学质量。
  2.各办学机构要先自检自查,并为检查组提供书面自检报告。
  3.检查结束后,由各支部汇总写出年检总结报告。对不合格办学机构列出名单。
  4.本次检查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


  四、办学许可证年检(换证)具体规定
  1.对本次检查合格办学机构,予以“办学许可证”年检(换证);对检查不合格的办学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2.办学可证年检(换证)时间:2011年年检(换证)时间定于4月18日——5月13日(2010年9月1日以后审批的办学机构不在本次换证之列)。各县(市)区自行安排时间,原则要求上半年换证结束。
  3.受检单位须准备以下材料
  (1)《锦州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换发(年检)申请表》,有变更项目的机构领取《变更申请表》(此表须用钢笔、碳素笔填写或打印)。
  (2)民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
  (3)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副本复印件2张(缩至A4纸)。
  (4)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凌河区办学机构审计单位为辽宁博宇麒会计师事务所;古塔区办学机构审计单位锦州鑫华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区域办学机构可在以上两所会计事务所中选择一所。
  (5)对已批准举办全日制的办学机构,有食宿学生的,须同时携带《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6)申请变更项目的办学机构,除填写《变更申请表》外,仍须按上述1、2条程序办理年检(换证)手续。
  4.法定代表人年龄:男不得超过70周岁(截止时间为:1941年12月31日);女不得超过65周岁(截止时间为:1946年 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年龄超过规定的办学机构,如欲继续办学,须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严禁办学许可证借机出租、出借、买卖。一经发现撤销其办学许可,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5.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年检换证的民办机构,超时一个月,加收公告费。超时3个月,视其自动停止办学,市教育局公告撤销其办学许可。
  6. 申请停止办学的机构,须及时办理撤销手续,审批机关须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履行公告程序。
  7. 年检换证工作结束后,市教育局将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未尽事宜,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电话:2602018、2602038。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换证)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和备齐材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说明:年检标准详见《锦州市民办教育评估标准》(学历、全日制非学历类)和《锦州市民办教育评估暂行标准》(业余非学历类)

锦州市民办教育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