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锦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锦教发[2008]49号)规定:
第八章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机构),举办者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提交所需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材料须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办学申请书。
内容参照《民办促进教育法》第十二条。
2.举办者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学历证、职称证、不在岗证明、教师资格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3.学校章程。
内容参照《民办促进教育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以及《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4.办学条件:
(1)校舍、设备及资金基本情况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2)实施学历教育的还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3)提供办学场所租赁协议原件及租赁方房屋产权证。
5.提供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同举办者资质。
6.提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成员构成资料:由5人以上奇数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董)事须由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的教育工作者担任。
7.提供被聘校长(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不在岗证明、教师资格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8.提供教师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不在岗证明、教师资格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9.财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会计证;
10.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证、不在岗证明;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办学申请书。
内容参照《民办促进教育法》第十二条。
2.举办者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学历证、职称证、不在岗证明、教师资格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3.学校章程。
内容参照《民办促进教育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以及《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4.办学条件:
(1)校舍、设备及资金基本情况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2)实施学历教育的还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3)提供办学场所租赁协议原件及租赁方房屋产权证。
5.提供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同举办者资质。
6.提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成员构成资料:由5人以上奇数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董)事须由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的教育工作者担任。
7.提供被聘校长(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不在岗证明、教师资格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8.提供教师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不在岗证明、教师资格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9.财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会计证;
10.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证、不在岗证明;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机构)销涨情况,向社会公布每年新审批民办学校(机构)总量。
(一)咨询、筹设、预受理
(二)预踏勘办学场所
(三)核准名称及验资
(四)正式受理申办材料
(五)复审申办材料
(六)实地考察办学场所
(七)正式批准
(八)颁发办学许可证(筹设期为一年)
(九)一年后经年检合格颁发正式办学许可证。
(一)咨询、筹设、预受理
(二)预踏勘办学场所
(三)核准名称及验资
(四)正式受理申办材料
(五)复审申办材料
(六)实地考察办学场所
(七)正式批准
(八)颁发办学许可证(筹设期为一年)
(九)一年后经年检合格颁发正式办学许可证。